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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递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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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 时间: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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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农产业字〔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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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递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根据《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鲁农产业字〔2013〕22号),经研究,确定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递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递补企业标准 

  根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及农业“新六产”发展的新情况,农业龙头企业呈现出的一些新业态新特点,参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鲁农产业字﹝201322号)文件,省农业厅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作了适当调整,递补企业均需符合如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电子商务销售收入(交易额),休闲农业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其中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6.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研学旅行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7.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8.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9.带农增收能力。通过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休闲农业企业中当地农村劳动力占固定职工总数的60%以上。 

  10.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通过“三品一标”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获得注册商标,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销率达93%以上。 

  11.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其中,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12.申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工作,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10人以上,或在贫困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带动贫困村发展产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对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中的申报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并予以优先考虑。 

  13.申报企业按照农业“新六产”发展模式,发展终端型、体验型、循环型、智慧型等新产业新业态,具有完整的产业链条、完善的价值链条、畅通的供应链条、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示范典型的,予以优先考虑。 

  14.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两年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与休闲农业企业除外)。 

  二、递补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各市审核。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各市农业局(农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厅推荐递补企业名单。 

  三、递补企业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 

  4.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红章,复印无效)。 

  6.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审计报告需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带农增收有关证明材料。 

  8.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红章,复印无效)。 

  9.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包括实际纳税额、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加盖国税局、地税局公章)。 

  10.企业产品“三品一标”、注册商标认证材料及ISO9000系列或 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材料。 

  11.环保体系认证、外向型企业证明材料(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产品或基地出口认证等材料)。 

  1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 

  13.县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企业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加盖扶贫部门红章,复印无效),及帮扶脱贫的详细情况(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前10项材料为必备材料,后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审计报告需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四、递补企业名额 

  按照“谁淘汰、谁递补”的原则,根据各市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过程中淘汰的不合格企业的数量,由各市等额上报相同数量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五、有关要求 

  1.各市要严格按照递补名额等额申报,不得超报。 

  2.递补企业要据实填报《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3),并提供有关递补申报材料,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视为不合格,名额不再递补。 

  3.递补企业填报申报表时,注意标记“*”的指标名称,此类指标名称均有填表说明(填表说明详见附件4)。 

  4.各市务必于11月17日前,将递补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省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省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在递补过程中不接受与递补有关的来人来访,有关材料一律通过快递邮寄,不安排现场接收。 

  联系人:省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 张同政 

  电 话:0531-67866166 

  邮 箱:sd67866165@163.com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邮 编:250013 

  附件:1.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递补名额表 

     2.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递补推荐表 

     3.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4.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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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31日 

附件:
编辑: 秦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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